(2016)晋080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薛月喜与被告李德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月喜,李德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633号原告:薛月喜,男。被告:李德富,男。原告薛月喜与被告李德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月喜诉称:2014年2月19日,被告李德富雇佣原告薛月喜从事工程施工,尚欠原告工资204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本院受理本案后,无法向被告李德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月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薛月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杨 育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