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宜昌市高新区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叶明元、张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高新区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叶明元,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高新区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经营者陈仕义,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叶明元,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张鹏,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宜昌市高新区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叶明元、张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明元自动履行完毕本院(2016)鄂0506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