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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鹤山市粤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泰锋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粤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泰锋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171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粤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所在地:鹤山市鹤城镇新材料产业基地内。法定代表人:谭锦陵。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泰锋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村工业区35号之五B区。法定代表人:罗锋。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粤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泰锋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31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