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思美达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与黄剑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美达钻石(上海)有限公司,黄剑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3613号申请执行人思美达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GHANSHYAMLIAXMANVITHANI,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剑威,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州市。申请执行人思美达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剑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剑威履行支付货款520453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605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执行,本院冻结了黄剑威持有的广州耀金珠宝有限公司50%的股权。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剑威在广州耀金珠宝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搜查,发现黄剑威及其广州耀金珠宝有限公司已经不在该处经营,现去向不明。因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36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雁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