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明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武汉明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42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市贝克镇西路****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玲,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明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白沙洲武昌现代制造业孵化基地1号楼。法定代表人:Voegtlidieterhanspeter。本院审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明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在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露露审 判 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