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蕲春县神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国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神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蕲春县神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红,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国军,男,1977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蕲春证执字第3号公证执行证书执行本案,但被执行人蕲春县神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国军未按公证执行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蕲春县神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蕲春横车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存款426298.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蕲春县神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蕲春横车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存款75000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蕲春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自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锦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