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耒阳市鑫盛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棋福、李岳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耒阳市鑫盛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李棋福,李岳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鑫盛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大成村老捌凹。法定代表人:刘永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玉成,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棋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儒,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岳林,男。上诉人耒阳市鑫盛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棋福、李岳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棋福的伤残鉴定意见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而作出的,在耒阳市鑫盛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提出重新鉴定后,一审法院以“鉴定规则的改变”为由而未进行重新鉴定,程序违法,且上诉人李棋福的伤残等级、损失情况及李岳林与耒阳市鑫盛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耒阳市鑫盛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7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凌 波审判员 王霁清审判员 邓 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志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