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再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红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红梅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再16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二道街65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强,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灵,女,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红梅,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工业产业信息咨询服务部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诉人陈红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哈民一终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黑01民监1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强、张百灵、原审上诉人陈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之间所签订的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房屋拆迁许可证和规划部门存档的拆迁意见答复中,确定了争议房在拆迁的范围内及拆迁属建筑保留(腾迁)。对于腾迁,规划部门的解释为出于对保护建筑进行维修和功能整合的需要,而迁出原有居住的居民建筑保留,故腾迁属于拆迁的一种形式,且腾迁已实际实施完毕。我方已向对方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双方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审判决未能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因此应当依法改判。陈红梅辩称,我们的案件对方一直强调是拆迁的形式,对方和我们的签订的协议是以欺诈手段完成的,是无效协议,应予以撤销。基本事实是对方明知我的诉争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又故意告诉我们,采用欺诈、强迁手段、恐吓我们签订拆迁协议。拆迁范围不包括我房屋所在位置,尤其是拆迁批复上,我认为对方欺骗我,为了达到目的故意掩盖事实真相。我家的房屋是公企房照,我们楼下的三家公企都已经回迁了,对方明知我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对方现在说已成拆迁事实,属于强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认定欺诈协议,合同��效。对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拆水电,多次恐吓我,使我在不能正常经营、生活,对方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对方给我强迁后,我在派出所有报案及出警。我不了解腾迁是什么形式,据我们了解,我们现在的房屋还在,并且是国家二类保护建筑不可拆迁。城市规划部门的普通信函,不能作为拆迁的保护依据。文物保护法也规定这类房屋不可拆迁。诉争房屋就不会在拆迁许可证的范围内,对方称在范围内是没有依据的。我们在诉讼过程中了解了这个情况,对方从始至终就了解,还欺诈我们,目的昭然若揭。同样是非住宅公企房屋,几家公司还没有搬迁,对方不故事实和法律,强行逼迫我签订协议。这个案子涉及产权性质是什么样的都有,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判决并执行了,我们的现在权属属于私产的已经返还给我们了,没有发生权属变更和注销,我们还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我认为我们的房子,依然权属清晰,在我们名下。公企的房子也通过确认让我们能让原房屋面积给我们的发证。对方采用暴力手段致使这个工作一直搁置。我们认为法庭应该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返还房屋,维护我们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对方不返还房屋,采取多种恶力手段。本院再审认为,虽然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因本案诉争房屋属于二类保护建筑,原审对诉争房屋是否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7)哈民一终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及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6)里民三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朝晖审判员 刘善全审判员 李子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