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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辉与叶凌峰、安徽柏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辉,叶凌峰,安徽柏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初112号原告:郑辉,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龙洋,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凌峰,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区。被告:安徽柏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包河区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7998453。法定代表人:叶凌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向玉萍,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区,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居巢区。原告郑辉与被告叶凌峰、安徽���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庄公司)、向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凌峰、柏庄公司、向玉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4日,被告叶凌峰找到郑辉称做工程需要资金临时周转,向郑辉借款100000元,因两人是朋友关系,即筹款借给被告,约定利息一分五,口头约定用款一个星期左右。到期后,催要未果,原告就要求被告叶凌峰在借条上加盖柏庄公司印章作为共同借款人。被告向玉萍与被告叶凌峰在借款期间及夫妻关系,故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2016年10月,被告去向不明,联系不上,遂诉讼至法院。被告叶凌峰、柏庄公司、向玉萍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被告叶凌峰以单位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周左右,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郑辉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利息壹分五厘)借款人叶凌峰”。次日,郑辉应叶凌峰要求通过银行向潘维清账户付款100000元。到期后,叶凌峰未还款,郑辉要求柏庄公司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叶凌峰在借条上加盖柏庄公司印章。之后,原告催要未果,且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讼至法院。另查,叶凌峰系柏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玉萍与叶凌于2013年1月4日在巢湖市民政局登记离婚、2013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3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聊天记录、银行转帐记录、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企业登记信息,以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叶凌峰、柏庄公司、向玉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借条、银行转帐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被告收到原告借款100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能归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实际转帐是2015年8月5日,应自此时间起算利息。被告柏庄公司在借条上签章,应为对该借款的确认,现原告主张柏庄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本案债务产生于叶凌峰与向玉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凌峰、向玉萍、安徽柏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叶凌峰、向玉萍、安徽柏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业剑人民陪审员  韦礼红人民陪审员  陈恒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