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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再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忠坤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忠坤,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再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忠坤,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村委会),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村。法定代表人:王海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玉喜,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社区居委会委员。再审申请人张忠坤与被申请人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北峰居委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3)迎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张忠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并民终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忠坤仍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5)晋民申字第44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忠坤、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杨艳,被申请人赵北峰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玉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忠坤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忠坤没有提交当年申请宅基地审批时交付相关费用的票据”属事实认定不清。(1)申请人已交纳宅基地审批手续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是先交费后审批。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未交纳宅基地审批手续费是错误的。(2)申请人交纳宅基地审批费用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开收据。申请人的宅基地是1994年审批的,当时大部分的村民都是将手续费直接交给时任村长或是交到村委,因故未开收据。而且被申请人自己也称该村1994年与1996年各审批过一批宅基地,却仅能提供该村2002年的收据,未能提供该村1994年或1996年出具的收据。这充分说明该村1994年或1996年审批的宅基地,交纳手续费后未开过收据。因此,申请人已交纳了宅基地审批手续费,但被申请人却未向申请人开过收据,申请人不能提供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收据。2、原审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交付宅基地或者支付补偿款100万元的理由和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1)该宅基地未被申请人实际占用使用,而被他人占有使用,是由于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了宅基地已审批成功的事实并扣留相关文件,擅自将本属申请人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转让他人。申请人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后多次向被申请人询问审批结果,均被告知还未审批下来,直到2010年赵北峰村改造消息发出后,申请人再次查询才得知当年提出的宅基地使用申请已由太原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2)即使被申请人是诉争宅基地的所有权人,也无权收回已审批宅基地的使用权,更不能将已审批给申请人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随意处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之规定,村委会收回宅基地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出具同意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行政文书,同时及时告知用地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正常的程序,反而无故扣押申请人的农房用地通知书,借口联系不到申请人就将本属申请人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非法转卖给第三人。(3)申请人主张支付宅基地补偿款100万元,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说明对于农民住房的补偿,不仅要考虑宅基地上房屋,还要考虑宅基地。并政发[2013]1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太原市政府给与村集体2380元/平方米的拆迁补偿,对于村民安置补偿标准,政府则授权村集体制订。故赵北峰村委会依据太原市政府授权制订的《赵北峰社区城中村改造被拆迁人生活保障办法》、《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赵北峰社区整村拆迁每分地赔偿概算方法》、《拆迁补偿具体计算方式》等文件应合法有效。《赵北峰社区城中村改造被拆迁人生活保障办法》第6条的规定说明,赵北峰村对于农民住房的安置补偿,主要依据宅基地面积补偿。具体补偿分配方式应为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故本案宅基地补偿应按赵北峰村委会发布的相关补偿方案,货币补偿按宅基地1:1.6,每平方米给予3800元的补偿。申请人经审批取得三分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取得货币补偿安置费计1219800元。考虑到宅基地上房屋非申请人修建,故申请人将补偿款相应调减为100万元整的诉求合情合理。3、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被申请人对于再审申请人损害结果的产生负完全责任。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建房后非法转让给第三人,导致申请人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被他人占用。申请人对该宅基地占有、使用、受益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二、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的判决结果未援引任何的实体法规定,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而未对实体法的适用进行说明。被申请人赵北峰居委会辩称,去年年底村里新进行了选举,原村主任已不担任任何职务。我们对以前的事情不太了解。本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的方式是通过申请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张忠坤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后经太原市南郊区人民政府于1994年12月1日审批同意张忠坤占用非耕地0.3亩建房,但被申请人赵北峰居委会未将该宅基地交付张忠坤占有使用,而由他人占有使用,原审对于本案中实际占有人的具体情况没有进行核实调查,未审查该宅基地实际占有人对该宅基地实际占有的相关情况,而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到实际占有人的利益。因此,该宅基地实际占有人应当参加本案诉讼。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并民终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与(2013)迎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滕 青代理审判员  郭朝艳代理审判员  张榕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