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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1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必清、王明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必清,王明全,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德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必清,女,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申请执行人王明全,男,汉族,1963年12月8号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解放西路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71300209-X。负责人唐毅,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市德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方营社区七社。组织机构代码:20259608-4。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必清、王明全与被执行人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德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德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必清、王明全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成都市新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证;申请人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因被执行人现债务众多,被查封的财产无法处置变现而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黎弦审判员  徐勇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