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荣与罗怀军、余艳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罗怀军,余艳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女。被执行人罗怀军,男。被执行人余艳子,女。本院执行的刘荣与罗怀军、余艳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怀军、余艳子应向刘荣偿还借款人民币17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10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12万元本金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920元、执行费443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