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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美藏、李小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71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对程美藏诉李小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60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60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二行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补正为“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员  吕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