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美藏、李小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71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对程美藏诉李小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60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60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二行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补正为“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员 吕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