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丹征收社会抚养费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卢岚宇,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81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栋。法定代表人阳武,局长。被执行人卢岚宇,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浏阳市。被执行人罗丹,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6]X12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6]X12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卢岚宇与罗丹于2010年1月12日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0年8月19日生育第一个子女,系女孩,2011年8月29日生育第二个子女,系女孩,2015年9月6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系男孩。其生育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性质。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卢岚宇征收社会抚养费46372元,对罗丹征收社会抚养费46372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92744元的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卢岚宇、罗丹送达了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6]X12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贤良审判员 魏晓玲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