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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梅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116号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浚河路85号。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被申请人:孙梅昌,男,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梅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XXXXX。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是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是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