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李术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099号原告:王秀梅,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李术文,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梅与被告李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秀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440元,由原告王秀梅负担。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