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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良云与刘宗源、XX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良云,刘宗源,XX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705号原告于良云,男,194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郑琦,淮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宗源,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XX华,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于良云诉被告刘宗源、XX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本人,导致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良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70元退还原告于良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程敬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