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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董磊与张金亮、郑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磊,张金亮,郑玉霞,贾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707号原告:董磊。被告:张金亮。被告:郑玉霞。被告:贾晓勇。原告董磊与被告张金亮、郑玉霞、贾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董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40万元和所欠利息共计约60万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被告人贾晓勇(担保人)介绍,2015年2月12日被告张金亮(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中达明淯新城C区8-5科鑫商贸公司法人)向原告董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小写:¥200000.00元),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2月16日,被告人张金亮又托贾晓勇(担保人)说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董磊再次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小写:¥200000.00元),两次借款总额共计人民币肆拾万元(小写:¥400000.00元),并以其妻郑玉霞的南阳市鑫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书2份,合同期限均为6个月。从2015年8月开始,合同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全部借款,可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多次找到担保人协调催要全部欠款,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现因原告董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因此原告董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原告董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艳审 判 员  刘 路人民陪审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