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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2807号原告: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滘马岗大桥北岸东侧。法定代表人:何啟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祝,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芸,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356号正岩大厦2409。法定代表人:王自强。原告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29.95元,由原告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秀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