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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郑伟、刘艳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某,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876号原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大明街住房公积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刘某,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郑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829元,财产保全费27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3159元,由原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