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鲁某、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鲁某,刘某2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342号原告:刘某1,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鲁某,男,50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2,男,65岁,汉族,农民。原告刘某1与被告鲁某、刘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某1负担。审判员 姚广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