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3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与黄垂东、李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黄垂东,李淑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270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罗川中路1号瑞都公寓式写字楼。主要负责人:林国燕,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奕芬,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树,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垂东,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李淑燕,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与被告黄垂东、李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峡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垂东、李淑燕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峡银行向本院提出请求:1.黄垂东、李淑燕偿还贷款本金36万元、利息10614.24元以及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黄垂东、李淑燕支付律师代理费6730元;3.海峡银行有权以黄垂东提供抵押的位于罗源县凤山××小区××#楼××单元、××#楼××号附属间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7日,海峡银行与黄垂东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海峡银行向黄垂东提供借款36万元;期间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7日;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本,按结息周期付息。还本计划:第一期于2017年2月5日前归还4万元;第二期于2018年2月5日前归还4万元;第三期于2019年2月5日前归还28万元;贷款年利率8.4075%;若黄垂东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本息,视为违约,海峡银行有权要求黄垂东立即清偿借款本息。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本金的,应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罚息;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借款利息的,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复利。若黄垂东未履行合同,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海峡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有权行使担保权利,依法处分抵押物。同日,黄垂东、李淑燕向海峡银行出具《个人房屋抵押担保函》,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黄垂东、李淑燕以夫妻共有的位于罗源县凤山××小区××#楼××单元、××#楼××号附属间房产提供抵押,2016年2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海峡银行于同年6月5日向黄垂东发放贷款36万元,但黄垂东自2016年6月起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未。海峡银行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6730元。黄垂东、李淑燕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海峡银行所诉属实。本院认为,海峡银行与黄垂东、李淑燕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合同有效,各方理应恪守。但黄垂东取得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海峡银行有权行使抵押(?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0&Gid=121845750&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90780272&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9?)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借款发生在黄垂东与李淑燕夫妻(?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Gid=12185627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03451184&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2?)关系存续期间,李淑燕知晓黄垂东借款,且具有共同举债和共同偿还意愿,因此黄垂东所欠海峡银行借款本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海峡银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黄垂东、李淑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第一款、第二百零七(?javascript:SLC(21651,207)?)条(?javascript:SLC(21651,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四十六条(?javascript:SLC(12418,18)?)、第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12418,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35339,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44)?)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垂东、李淑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借款本金36万元、利息10614.24元,以及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黄垂东、李淑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律师代理费6730元;三、黄垂东、李淑燕逾期仍未还款的,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有权申请以黄垂东、李淑燕夫妻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罗源县凤罗源县凤山××小区××#楼××单元、××#楼××号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0元及公告费,由黄垂东、李淑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惠婷人民陪审员  郑 雁人民陪审员  郑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兰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