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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执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瑞能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瑞能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执字第0182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瑞能实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园区大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7704-0.法定代表人:朱宝桦,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梨树湾石堰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67336302-5法定代表人:明中伦,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瑞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津法民初字第09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瑞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2050.2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1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以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每1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的房屋占用损失。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等且其法定代表人明中伦下落不明。经本院实地调查,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遗留机械设备和办公用品若干,迟迟不予腾退返还所占用的房屋,只留有一个保管人看守上述物品。法定代表人明中伦下落不明,电话联系其腾退所占房屋并支付所欠租金及房屋占用损失,但明中伦都不予回应。随后本院查封了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及办公用品若干(详见清单)并交由申请执行人重庆瑞能实业有限公司保管,经过评估估价为75.9668万元。申请执行人重庆瑞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申请解除对上述物品的查封并要求不予处置,并表示腾退房屋事宜由其自行处理,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解除对上述物品的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2月1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2月10日,被执行人重庆壁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瑞能实业有限公司342050.2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1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以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按每1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的房屋占用损失(暂计2257503.82元,6863.8平方米*25.3月*13元=2257503.82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津法民执字第018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贺露红执行员 刘传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