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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金海与上海乐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海,上海乐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490号原告:何金海,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肥东县。被告:上海乐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258号1705,1706室。法定代表人:刘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海诉被告上海乐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金海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海撤回对被告上海乐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