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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于洪元与平泉立华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934号于洪元,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小寺沟镇黑山口村3组,联系电话1523147****平泉立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于洪元申请平泉立华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0058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00580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瑞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