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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沛与天津琛光鑫隆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沛,天津琛光鑫隆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212号原告:刘沛,女,199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天津琛光鑫隆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庆泰里2-6门底商5门。原告刘沛与被告天津琛光鑫隆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刘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4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妍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