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明英、陈瑞球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英,陈瑞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明英,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陈瑞球,女,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执行吴明英与陈瑞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陈瑞球与案外人黄云龙共有的位于柳州市西江路66号国信.凤起新都18栋2单元6-2号房屋一套。但由于该房屋系被执行人陈瑞球与案外人黄云龙共有,本院对该房屋暂不宜处置。此外,被执行人陈瑞球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英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2十五日书记员 龙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