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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国平与王成彪、王景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平,王成彪,王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平,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人,农民。被执行人王成彪,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执行人王景成,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赵国平与王成彪、王景成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成彪、王景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国平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成彪、王景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被执行人王成彪、王景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国平也无法提供申请执行人赵国平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成彪、王景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国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凤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