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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祥涛、周艳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祥涛,周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祥涛。被执行人周艳飞。关于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祥涛、周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如下:一、被告解除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祥涛签订的编号为835-700299××的《融资租赁协议》;二、被告刘祥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归还租赁的挖掘机1台;三、被告刘祥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2014年12月25日所欠租金人民币204,144.56元,并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5,474.52元,合计239,619.08元;四、被告刘祥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2016年4月25日止的损失,443,212.01元;五、被告刘祥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680.00元;六、被告周艳飞对被告刘祥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94.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刘祥涛、周艳飞负担。因被执行人刘祥涛、周艳飞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祥涛、周艳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刘祥涛、周艳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祥涛、周艳飞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刘祥涛、周艳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刘祥涛、周艳飞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刘祥涛、周艳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刘祥涛、周艳飞未申报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刘祥涛、周艳飞采取了拘留措施,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239619.08元债权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