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邓震海与姚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震海,姚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786号原告:邓震海,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海华,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松,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姚军海,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宁夏西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震海诉被告姚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震海于2017年5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邓震海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震海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邓震海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邓震海承担360元,退回原告邓震海360元。审 判 长 冯 奔人民陪审员 孟爱国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