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邓震海与姚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震海,姚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786号原告:邓震海,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海华,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松,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姚军海,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宁夏西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震海诉被告姚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震海于2017年5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邓震海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震海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邓震海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邓震海承担360元,退回原告邓震海360元。审 判 长  冯 奔人民陪审员  孟爱国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