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殷树军与张凤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树军,张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4号申请执行人:殷树军,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张凤祥,男,1946年3月13日出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殷树军与被执行人张凤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凤祥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俊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