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殷树军与张凤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树军,张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4号申请执行人:殷树军,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张凤祥,男,1946年3月13日出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殷树军与被执行人张凤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凤祥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俊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