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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公司诉王某某物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76号原告定边县某某公司。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公司诉王某某物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