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施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176号原告:施某,女,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施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女儿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支付孩子生活费每月6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各承担一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婚前接触甚少,双方脾气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不久,被告与其他女子存在暧昧关系,被告亦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不务正业,后离家出走毫无音讯。自2014年开始,双方无任何联系。2016年2年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无任何联系,夫妻之间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王某1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初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2。现原告以双方婚前接触较少,缺乏婚姻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存在家暴、不务正业为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请。2016年3月18日,本院曾作出(2016)苏0681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婚后十余年,生育一女,已建立起较厚的夫妻感情。在这种情况下,应谨慎处理双方离婚问题,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婚姻关系还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其请求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施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 判 长 姚桢荣审 判 员 王珊珊人民陪审员 施群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