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534号原告:霍某某,女,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职业务农,保定市满城区人。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职业务农,保定市满城区人。原告霍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秀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某某诉称,被告系男到女方(原告)落户,1996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7月12日原告生女孩陈某甲,2004年10月31日生男孩霍某甲,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婚后发现男女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逐步破裂,为了孩子和家庭原告忍让着过日子。但后来双方发展到遇事不能商量,有时被告殴打原告和孩子,实在无法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霍某甲随谁生活征求孩子意见。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果判决离婚,我要求抚养婚生次子。对财产没有主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男到女家生活,1997年7月12日生女孩陈某甲,现已成年,2004年10月31日生男孩霍某甲。原告称结婚开始,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6年7月份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2016)冀0607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霍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审理中原告同意婚生次子霍某甲随被告陈某某生活。原、被告无财产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日渐疏远。原告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不能和好,原告主张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审理中,被告陈某某要求抚养婚生次子霍某甲,原告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应依法负担抚育费。原、被告均无财产主张,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次子霍某甲随被告陈某某生活,原告霍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陈某某抚育费2678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