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芸与被执行人朱华、裴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芸,朱华,裴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李芸,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朱华,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裴玉,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芸与被执行人朱华、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华、裴玉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华、裴玉的银行存款4550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