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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5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连云港钜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希桂、王昌祥、董自宅、第三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89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钜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希桂、王昌祥、董自宅、第三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0162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7月4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希桂尚欠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钜泰实业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4414740元。被执行人刘希桂于2016年7月28日前、2016年8月28日前、2016年9月28日前、2016年10月28日前、2016年11月28日前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钜泰实业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414740元;二、若被执行人刘希桂在2016年11月28日前不付清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刘希桂自愿加付800000元;三、被执行人王昌祥、董自宅以及第三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希桂、王昌祥、董自宅、第三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