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荔煌、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荔煌,潘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陈荔煌,男,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现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潘桂荣,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执行人陈荔煌与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鲁1103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潘桂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另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103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元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