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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伟连与孙伟洁、孙琨继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连,孙伟洁,孙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11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孙伟连,男,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孙伟洁,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孙琨,男,198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孙伟连与被执行人孙伟洁、孙琨继承权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孙伟洁、孙琨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李玉民 审 判 员 姜有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家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