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奚建国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建国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6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奚建国,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常熟市。被告人奚建国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奚建国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奚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0月,被告人奚建国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申请并办理了信用额度为15万元、卡号为62×××07的银联人民币白金信用卡(标准版)。取得该信用卡后,被告人奚建国使用该信用卡多次套现用于投资“爱之旅”。截止2015年5月31日,该卡已透支本金人民币97706.6元。兴业银行常熟支行多次进行电话催款,并于2015年12月27日、2016年1月28日发出催款通知,被告人奚建国仍拒不还款并逃匿在外。2、2012年5月,被告人奚建国向光大银行常熟支行申请并办理了信用额度为10万元、卡号为62×××80的银联高尔夫白金信用卡。取得该信用卡后,被告人奚建国使用该信用卡多次套现用于投资“爱之旅”。截止2015年4月21日,该卡已透支本金人民币57028.68元。光大银行多次进行电话催款,并于2015年5月8日、2016年6月2日发出催款通知,被告人奚建国仍拒不还欠款并逃匿在外,仅在2015年5月19日还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奚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奚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巨大,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建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奚建国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被告人奚建国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申领卡号为62×××07的信用卡1张,信用额度为15万元。被告人奚建国取得该信用卡后,使用信用卡套现用于投资“爱之旅”等。截止2015年5月31日,该卡已透支本金人民币97706.6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多次进行短信、电话催款,并于2015年12月27日、2016年1月28日向其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被告人奚建国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并逃匿在外。2、2012年5月,被告人奚建国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申领卡号为62×××80的信用卡1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被告人奚建国取得该信用卡后,使用信用卡套现用于投资“爱之旅”等。截止2015年4月21日,该卡已透支本金人民币57028.68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多次进行电话催款,并于2015年5月8日、2016年6月2日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被告人奚建国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仅在2015年5月19日还款人民币300元。2016年12月21日中午,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西站派出所民警在山东省济南西火车站站台将被告人奚建国抓获。经讯问,被告人奚建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奚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相关人员陈某、陆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尹某、奚某、张某的证言笔录,报案书、情况说明,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催收函、催收记录、电话通知记录、情况说明,个人信用报告,手机号码信息,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奚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巨大,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奚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奚建国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奚建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奚建国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人民陪审员 陈祁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