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4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粟永陆与白现全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永陆,白现全,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1764号原告:粟永陆,男,生于1973年2月1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白现全,男,生于1970年10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白兵,男,生于1982年5月2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粟永陆与被告白现全、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原告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粟永陆的起诉。原告粟永陆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明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