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岛支行分别与蒲志成、严嘉杰、朱世东、陈国棠、黄广东、朱世跃、唐上权、唐上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岛支行,蒲志成,严嘉杰,朱世东,陈国棠,黄广东,朱世跃,唐上权,唐上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岛支行,住所地三亚市**农场。负责人:黄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蒲志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873),汉族,住三亚市**农场**队。被执行人严嘉杰,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878),汉族,住三亚市**农场**队。被执行人朱世东,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87),汉族,住三亚市**农场**队。被执行人陈国棠,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89),汉族,住三亚市**农场**队。被执行人黄广东,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87X),汉族,住三亚市**农场**队。被执行人朱世跃,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89),汉族,住三亚市**农场**队。被执行人唐上权,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75),汉族,住三亚市**农场**队。被执行人唐上有,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873),汉族,住三亚市**农场**队。关于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岛支行分别与被执行人蒲志成、严嘉杰、朱世东、陈国棠、黄广东、朱世跃、唐上权、唐上有借款合同纠纷八宗案,本院作出的(2009)城民一初字第588、584、592、586、593、587、589、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岛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7)琼0271执恢104、105、106、107、108、109、110、112号。由于上述八宗案件均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便于上述八宗同一系列案件更好地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八宗案件以(2017)琼0271执恢104号为统一执行案号并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蒲志成、严嘉杰、朱世东、陈国棠、黄广东、朱世跃、唐上权、唐上有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吉才军审判员 沈相法审判员 谢亚琼iafrersiiwicoyntpg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占兴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