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0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喜欢、陈钰苇等与戴妙英、侯洪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喜欢,陈钰苇,蔡博文,戴妙英,侯洪辉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284号原告:蔡喜欢,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陈钰苇,女,1985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同原告蔡喜欢。原告:蔡博文,男,201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同原告蔡喜欢。法定代理人:蔡喜欢,系原告蔡博文的父亲,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同上。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妙英,女,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箐友,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洪辉,男,195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喜欢、陈钰苇、蔡博文与被告戴妙英、侯洪辉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谷培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立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