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大昌与朱君国、朱光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大昌,朱君国,朱光,林明崖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2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大昌,男,193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君国,男,193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光,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明崖(兼两被上诉人朱君国、朱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4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吴大昌因与被上诉人朱君国、林明崖、朱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大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吴大昌认为渗水原因的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而居委会的证明不能作为渗水原因的直接证据。朱君国、林明崖、朱光共同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其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朱君国、林明崖、朱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大昌:1、修复本市复兴中路XXX号XXX室卫生间漏水,排除妨碍。2、赔偿其房屋修复费用及财物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9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君国、朱光、林明崖系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中路XXX号XXX室的产权人,吴大昌系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中路XXX号XXX室的产权人。2015年12月23日,上海永民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调解不成意见书》,内容为:“复兴中路XXX号XXX室产权人为吴大昌,部位为复兴中路XXX号XXX室全部,居住面积为44.7平方米。复兴中路XXX号XXX室产权人为朱君国,部位为复兴中路XXX号XXX室全部,居住面积为40.9平方米。现18室卫生间漏水,导致相邻19室墙面渗水严重,墙面发霉开裂。物业、居委多次上门告知漏水情况,但18室一直无人应答。后居委、物业多次联系18室居民,望其调解,该户居民不予理睬。至此,此次调解不成功。以上情况属实。复三居委”。一审法院审理中,在法院明确举证责任在吴大昌的前提下,吴大昌仍然坚持不申请漏水因果关系鉴定。一审法院审理中,朱君国、林明崖、朱光对漏水物损情况表述为走道厅地板约3平方米、卧室地板约2平方米、走道厅墙面约3平方米、鞋子(长靴2双、皮鞋1双)、衣物(羊绒衣物1件)、书籍(民国时期书籍、普通书籍)、三四十年代梅兰芳唱片20余张,对于鞋子、衣物、书籍、唱片等均无购买凭证,鞋子、衣物已经扔掉。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朱君国、林明崖、朱光向法院提供了物业及居委的《调解不成意见书》,就其房屋漏水系吴大昌造成提供了初步证据,因此举证责任转移至吴大昌。而吴大昌在法院向其释明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仍不申请漏水因果鉴定,故法院推定朱君国、林明崖、朱光房屋的漏水与吴大昌存在因果关系,朱君国、林明崖、朱光要求吴大昌修复漏水,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漏水的损失,修复费用结合现场情况及市场价格等因素,法院酌定为2,000元。至于财产损失,因朱君国、林明崖、朱光未提供证据,法院难以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吴大昌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修复本市黄浦区复兴中路XXX号XXX室卫生间漏水(修复情况由法院审核);二、吴大昌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君国、朱光、林明崖漏水损失人民币2,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居委及物业的证明,对系争房屋的漏水原因,认定被上诉人就其主张完成了初步的举证,本院予以认同。由此,上诉人应就其反驳意见承担举证责任,然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且拒绝第三方鉴定,故按证据规则应由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赔偿费用,原审酌情确定2,0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吴大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 磊审 判 员 郑 璐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