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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秀元、韦延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元,韦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元,女,1950年10月4日,壮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韦延荣,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杨秀元申请执行韦延荣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高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3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品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