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秀元、韦延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元,韦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元,女,1950年10月4日,壮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韦延荣,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杨秀元申请执行韦延荣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高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3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品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