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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遂宁皓安馨物业有限公司与邹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316号原告: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良,总经理。被告:邹君,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遂宁皓安馨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遂宁皓安馨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遂宁皓安馨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