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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礼、周衍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礼,周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杨礼,男。被执行人周衍珍,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礼与被执行人周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周衍珍所拥有的位于莒县沭景嘉园16号楼1单元1701室楼房一套及被执行人周衍珍所有的鲁L×××××号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正在处理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伟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