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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永维、徐萍与宁夏理工学院、宋耀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维,徐萍,宁夏理工学院,宋耀辉,王珂,郝家乐,李志锋,王喜志,宋科威,王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287号原告:王永维,男,1970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徐萍,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竣,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理工学院,住所地:大武口区山水大道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惠娥,该院院长。被告:宋耀辉,男,1998年8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珂,男,1998年1月30日出生,蒙古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金,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郝家乐,男,199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锋,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被告:王喜志,男,199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科威,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莹,女,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永维、徐萍与被告宁夏理工学院、宋耀辉、郝家乐、李志锋、王喜志、王珂、宋科威、王莹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林海审 判 员  刘书雅人民陪审员  李学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