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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0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与刘福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刘福彬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0117号原告: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雅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占稳,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东,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福彬,男,1976年3月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原告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唐山海港合缘锌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