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5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俊毅与谢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毅,谢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240号原告:吴俊毅,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漏令帅,浙江德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赟杰,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毅与被告谢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俊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俊毅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