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璟与徐建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璟,徐建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110号原告:赵璟,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茜,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生,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迎宾北路东亭科创中心809、810、812-1、8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5384668Y。负责人:边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璟与被告徐建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赵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璟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赵璟负担。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浣竹 微信公众号“”